疫情期间
阻拦他们也属涉嫌妨害公务!
林区司法局特摘选部分案例,现身说法
呼吁、提醒广大群众
在疫情期间更要提高认识、遵法守法
案例:
2020年2月4日14时许,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等人,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到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并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释法: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这个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作出拘役四个月的刑事判决。
我们看到在上面这个案例当中
王某妨害的对象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不属于我们平时理解的公务人员
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妨害公务罪呢?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及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是否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妨害其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如果说在防疫期间
因为妨害公务造成
防控工作人员重伤或者感染病毒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妨害的行为是否恶劣、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同时结合认罪态度等来最终确定。
由于妨害公务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妨害公务的行为会因为造成其他的伤害后果而触犯其他的刑法罪名。对此应“择一重罪处断”,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来说,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或其他更严重的,处三年以上直至死刑。
因此,即如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仅仅是轻伤,则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的伤害达到重伤程度,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
我们之前还看到有一种情形,就是很多村镇地方为了不让人员进出,就在路上堆了一堆土,或者是砌砖把路封死。虽然他们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病毒扩散,但这种做法也受到了很多网友的质疑.。
生命通道,消防通道都被堵死了
万一遇上急事,那损失就无法预计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在疫情防控早期,部分地方采取了道路封堵、挖路断路等措施,对防止疫情的蔓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样的方式和做法是不可取,甚至是违法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措施适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另外,断路堵路对消防救援也造成了巨大阻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专题会议强调,对未经批准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妥善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素材来源: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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