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疫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通告,积极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防护和内部安全管理,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主动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
二、故意瞒报病情,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刻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上报,擅自前往公共场所,接触不特定人,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神农架林区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私自接纳、容纳外地疫区居民在家居住,应主动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及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六、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如实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每条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奖励1000元。同一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给首位举报者。
举报电话:110,0719-348200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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