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政法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深入推进新形势下打黑除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团伙。
第三条 公民向政法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政法机关核查,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政法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政法机关举报:
(一)林区党委政法委、林区人民法院、林区人民检察院、林区公安局、林区司法局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中提到的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二)政法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三)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政法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
第五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公民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林区“扫黑办”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林区”扫黑办”收,邮政编码442400)举报,也可直接将举报信投入公开设置的“扫黑除恶”举报箱;
(二)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林区“扫黑办”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719-3337825)举报;
(三)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林区“扫黑办”或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举报;
(四)电子邮件举报。公民可发电子邮件至snj_shce2018@163.com、lqgajhb@163.com
第八条 公民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也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第九条 政法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政法机关对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第十二条 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政法机关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三)公民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四)公民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中,有特殊重大贡献的,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的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或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后进行。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移送审查起诉,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符合公安部“恶势力团伙标准”、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第十五条 举报线索认定由具体接受线索和侦查办案的公安机关准备相关审批材料,送林区“扫黑办”审核后,报神农架林区党委政法委审批。
第十六条 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被认定有效后,公安机关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详述举报线索内容,并经公安机关核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神农架林区“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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